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22民初3607号
原告:信丰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信丰县嘉定镇水北山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74609113XW。
法定代表人:郑培新,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普寅,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信丰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信丰县嘉定镇站前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550890976T。
法定代表人:吴浩,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生,江西海融(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赣州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88510913W。
法定代表人:陈武,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明月、文冠华,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信丰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信丰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州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向原告信丰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补交诉讼费通知,原告信丰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信丰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邓书云
审判员 张荣华
审判员 袁 晴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