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某某等公证债权文书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执行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0-31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吉0182执893号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吴凤营、吉林省弘盛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2016)吉长北方经证字第110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凤营、吉林省弘盛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但并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吴凤营、吉林省弘盛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吴凤营、吉林省弘盛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明东 代理审判员  鲁志生 人民陪审员  段 傲
书 记 员  李国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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