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金泉经贸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弘盛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执行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0-15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吉0502执640号
申请人通化金泉经贸有限公司申请吉林省弘盛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0117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省弘盛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01176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鲁国欣
书记员  陈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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