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21执55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若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河北华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河北若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21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华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