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湖北顺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执行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31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321执78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湖北顺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金龙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18226526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顺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321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湖北顺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顺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顺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期满后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顺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36742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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