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湖北顺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执行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30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321民初118号
原告:**有,男,1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告:湖北顺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金龙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有诉被告湖北顺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有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计217元,由原告**有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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