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4执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黄泽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志义,湖北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但汉安,男,汉族,1957年1月23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南义镇。
被执行人:衡阳市金盛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
法定代表人:陈慧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金盛泉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衡阳市金盛泉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棕盛商业中心项目的部分房屋(在建工程)进行了查封,因暂时无法进行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剑星
审 判 员 杨秋桂
审 判 员 邱翼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唐玮尉
书 记 员 曾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