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金太阳建材有限公司与江阴市中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3-26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13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金太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法定代表人:陆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荣新,江苏润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子力,江苏润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江阴市中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钟义文,该公司总经理。

淮安市金太阳建材有限公司诉江阴市中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的(2020)苏0813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江阴市中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安市金太阳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4085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以1408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8元,减半收取1559元,由被告江阴市中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执行措施及执行情况如下:

1、2021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于2021年3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较小,已于2021年2月8日采取冻结措施,无价值;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3月4日到被××人江阴市中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经查实江阴市中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系租赁澄江跨境电商产业园房屋,租赁期限已于2021年2月28日到期且未续租,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钟义文未在公司,公司无人员在场,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4、因被××人江阴市中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要求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对其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其罚款50000元。

5、2021年3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时恢复执行。

以上事实有查询回执、邮寄送达材料、限制消费令、拘留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0元,未执行标的为145850元及利息等。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扣留被执行人名下属未来期待工资等收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20)苏0813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案中,如有财产查控措施,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等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股权等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查封期限届满之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申请,否则财产转移等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志安

审判员  黄海南

审判员  朱金平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谦

书记员 谢 洁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