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3民初367号
原告:淮安市金太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街道办事处渠南路(205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陆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和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丹阳路****。
法定代表人:沈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市金太阳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和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立案。原告淮安市金太阳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淮安市金太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林厚
审 判 员 高洪洲
人民陪审员 金 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濮雪妍
书 记 员 陈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