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江法民初字第05177号
原告:重庆玛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邦兴北都131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和***(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橙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路2号郁金香软件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橙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松石支路468号天一新城15幢2-4-2号。
法定代表人:曾前林,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巴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玛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橙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橙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玛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8.00元,由原告重庆玛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姚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