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江法民初字第06825号
原告:重庆玛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脊路101号B幢3层25、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仲国,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橙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路2号郁金软件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橙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松石支路468号天一新城15幢2-4-2。
法定代表人:曾前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白鹤林1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玛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橙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橙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玛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重庆玛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冯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