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6-23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7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渭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龙,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乐兵,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皋兰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北辰路387号。
法定代表人:杨存名,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王毓清,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皋兰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原审被告王毓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2民初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2民初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59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白丽娟
审判员李文军
审判员李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周碧彤
书记员潘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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