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黑1005执61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大智物资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大智物资经销处钢材款3237700元、保全费5000元、利息1061829元、案件受理费20599元共计4325128元。现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大智物资经销处自行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1005执61号案件的执行。
如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需在执行诉讼时效届满内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法律后果自负。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乔 松
审 判 员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
书 记 员 杨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