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黑01执异171号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哈尔滨绝缘材料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哈尔滨市松北区新现代塑钢铝门窗厂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哈尔滨绝缘材料厂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路有缘小区1号楼1单元2201号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哈尔滨市松北区新现代塑钢铝门窗厂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查封被执行人哈尔滨绝缘材料厂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路有缘小区1号楼1单元2201号房产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市松北区新现代塑钢铝门窗厂撤回对被执行人哈尔滨绝缘材料厂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路有缘小区1号楼1单元2201号房产的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冯 媞
审判员 侯景颢
书记员 房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