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802执恢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随县。
被执行人:湖北省荆门市插旗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插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896TL3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荆门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闸北街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220404X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11月8日出生,住荆门市东宝区***插旗村**,(系湖北省荆门市插旗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东),、133××××****。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9年5月3日出生,住荆门市东宝区***插旗村**,(系湖北省荆门市插旗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东),、135××××****。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省荆门市插旗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荆门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802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湖北省荆门市插旗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荆门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既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省荆门市插旗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荆门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房产暂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鄂0802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杰
审判员 ***
审判员 余 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