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湖北省荆门市插旗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1-25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802执恢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随县。 被执行人:湖北省荆门市插旗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插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896TL3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荆门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闸北街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220404X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11月8日出生,住荆门市东宝区***插旗村**,(系湖北省荆门市插旗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东),、133××××****。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9年5月3日出生,住荆门市东宝区***插旗村**,(系湖北省荆门市插旗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东),、135××××****。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省荆门市插旗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荆门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802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湖北省荆门市插旗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荆门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既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省荆门市插旗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荆门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房产暂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鄂0802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杰 审判员 *** 审判员 余 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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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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