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民终1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峨眉山君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新乐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峨眉山君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0)川1181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848元,减半收取为3,42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 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