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峨眉山君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0-28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民终1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峨眉山君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新乐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峨眉山君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0)川1181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848元,减半收取为3,42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 君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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