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181执10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君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6674298763。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符溪镇新乐村**,
法定代表人:陈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波,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峨眉山市泓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MA68R2Y476。住所地:峨眉山市峨山镇虎溪三街**。
被执行人:靳朝君,男,194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181民初2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0月26日受理峨眉山君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峨眉山市泓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靳朝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096543元及至2020年10月10的违约金487558.65元,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5062元,负担本案执行费36492元。
执行中,经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依法裁定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川LD××××小客车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予以处置。并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裁定,对被执行人峨眉山市泓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峨眉山市嘉创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四川华源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处享有的优先债权予以限额冻结340万元,因该债权现不具备提取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童跃彬
审 判 员 黄郁葱
审 判 员 聂宏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利文
书 记 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