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1181执1006号
峨眉山君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9)川1181民初16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1月7日受理峨眉山君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044092.5元及从2019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14887.01元、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187元,以上执行款共计1066166.51元。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13062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79228.51元,扣除执行费13062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66166.5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现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