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3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支益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支成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支成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洪。
原审被告上海华亨电信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15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XXX弄XXX号XXX室,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上海华亨电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青浦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华
代理审判员金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杨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