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76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佳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东。
法定代表人:赵梓枫。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敬鹏,广东枫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凯恩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周健华。
原告佛山市佳硕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凯恩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佛山市佳硕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佳硕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佳硕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1.9元、财产保全费789.52元,合计1651.42元(佛山市佳硕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佳硕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淑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敏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