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与上海张合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执行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0-31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0151民初10142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负责人:吕春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耀。
被告:上海张合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纯久。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为人寿财保淮安支公司)与被告上海张合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为张合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2,65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2日,案外人柯某某驾驶被告所有的沪B8XXXX与案外人林某某驾驶的沪EYXXXX车相撞,事故造成沪EYXXXX车损坏。经警方认定:柯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沪EYXXXX车产生维修费2,650元。原告将理赔款2,650元汇入被告账户,但被告未转交给沪EYXXXX车主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强生公司),导致强生公司起诉原告,原告按法院判决又赔偿给强生公司车辆维修费2,650元。故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2,650元。
被告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保险人张合公司名下的沪B8XXXX重型货车在原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等。2015年12月12日18时50分许,案外人柯某某驾驶被告所有的牌号为沪B8XXXX重型货车与案外人林某某驾驶的强生公司所有的牌号为沪EYXXXX轿车相撞,事故造成沪EYXXXX车辆损坏。后,上海市交警部门出具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协议书载明林某某对事故发生无责任,柯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强生公司因该起交通事故支出车辆维修费2,650元。
2016年1月6日,原告委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转账支付给张合公司沪EYXXXX车辆维修费2,650元。因张合公司未将该笔保险金支付给受损车辆车主强生公司,故强生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寿财保淮安支公司、柯某某、张合公司支付车辆修理费2,650元。2017年4月17日,该院判决人寿财保淮安支公司赔偿强生公司车辆修理费2,650元。2017年5月10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将上述判决所判令的原告应支付的赔偿金2,650元汇付至嘉定法院账户。
另查明,2017年10月25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说明》一份,内容为:其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将沪EYXXXX车辆修理费2,650元汇入张合公司账户内,此款为人寿财保淮安支公司委托其公司支付,其公司不会向张合公司主张不当得利,由人寿财保淮安支公司主张。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转账凭证、(2017)沪0114民初4942号民事判决书、说明等证据,以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法律规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可见,机动车责任保险的权利人应为机动车事故的受害人。因此被告作为车主收到原告支付的保险金后应当支付给受害人强生公司,现被告拒不支付,导致原告又赔付给强生公司2,650元,造成了原告损失,故被告应将原告汇付至被告账户内的2,650元返还给原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张合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2,6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丹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田春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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