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4-17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0114民初4942号
原告: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孙林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该公司职员。
被告:柯贤良,男,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
被告:上海张合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张纯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XXXX。
负责人:吕春波。
原告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柯贤良、被告上海张合土建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下称人寿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柯贤良、被告上海张合土建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寿淮安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65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2日,被告柯贤良所驾驶的车辆与原告所有之车辆相撞,致原告车辆受损。原告因交通事故支出了车辆维修费,但未获得应有赔偿,故诉至法院。
被告柯贤良、被告上海张合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人寿淮安中心支公司书面答辩称,已于2016年1月6日将赔款2650元支付给被告上海张合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与被保险人即上海张合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取得联系,上海张合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在开庭前将赔款支付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2日18时50分许,被告柯贤良驾驶着被告上海张合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被告人寿淮安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的牌照号码为沪B89271的重型货车在上海市嘉定区华江公路金沙江路路口处与原告所有的由案外人林学涛驾驶的牌照号码为沪EY3565的轿车相撞,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后,经上海市交警部门出具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载明林学涛对事故发生无责任,被告柯贤良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支出车辆维修费265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车辆维修费确系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而产生的费用,依法应予支持,肇事车辆在被告人寿淮安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人寿淮安中心支公司虽答辩称被告上海张合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会将赔款支付给原告,但原告至今未收到任何赔款。审理中,被告柯贤良、被告上海张合土建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寿淮安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表明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对此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上海强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人民币265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柯贤良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刘 昂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顾益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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