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2民初123号
申请人:河北瑞达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邑县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68571534XLA。
法定代表人:刘金香,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水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405701876W。
法定代表人:郝志亮,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瑞达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瑞达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7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辆、房产、土地、股权。申请人河北瑞达工程橡塑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70000元(期限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辆(期限二年)、房产(期限三年)、土地(期限三年)、股权(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宣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