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2民初1156号
申请人:河北瑞达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武邑县城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金香,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汉中置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南环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军,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瑞达工程橡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汉中置信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北瑞达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法院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企业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瑞达工程橡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企业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房屋、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河北瑞达工程橡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占群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