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金瑞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宁波国际海洋生态科技城建设管理局、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执行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9-23
**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206行初56号之一

原告*****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仑区春晓街道慈山河路189号1幢。

法定代表人俞奇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春曙、郑燕明,浙江清收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际海洋生态科技城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市梅山保税港区商贸楼6楼。

法定代表人唐兴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瑛,浙江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仑区柴桥老街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梅祖耀。

第三人**港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榭开发区海华楼B座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信康。

第三人**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仑区霞浦街道胜利村。

法定代表人杭菊平。

原告*****汽车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国际海洋生态科技城建设管理局、第三人**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港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汽车装备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国际海洋生态科技城建设管理局、第三人**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港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际海洋生态科技城建设管理局、第三人**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港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汽车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献军

审 判 员 袁士增

审 判 员 龚 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鲍洁琼

代书记员 刘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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