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291号之一
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城关车站路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17204972037。
法定代表人:陈海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耘,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明,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北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胜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9296778231539K。
法定代表人:杭菊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方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君宇,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北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北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北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希松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鲍洁琼
代书记员 汪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