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佛山市化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7-26
文书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604民初7176号
原告(被告):李建文,男,汉族,1971年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昌运,系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佛山市化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石湾镇中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193525187C。
法定代表人:欧阳绵绵。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妙仪,女,汉族,1985年1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红,女,汉族,1967年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系公司员工。
李建文与佛山市化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机公司)互为原、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两案,本院分别于2017年6月1日及6月2日并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本案与(2017)粤0604民初7172-7175、7177-7189号为系列案,本案与其他系列案件于2017年6月26日合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李建文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昌运及化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妙仪、李洁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化机公司与李建文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化机公司支付李建文荣拖欠工资6009元、2016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6319.69元、经济补偿73308.36元。
2.劳动仲裁结果:确认化机公司与李建文劳动关系已于2017年3月17日解除;化机公司支付李建文拖欠工资6009元、经济补偿45817.8元;驳回李建文的其他仲裁请求。
3.李建文的诉讼请求:确认化机公司与李建文已解除劳动关系;化机公司支付李建文拖欠工资6009.26元、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7618.25元、经济补偿54981.27元;财产保全费由化机公司承担。
化机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化机公司与李建文已解除劳动关系;化机公司无拖欠工资,无需支付拖欠工资差额、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无需承担财产保全费。
4.林健华、黄普、叶伟新、成展松、贾春丽、何小燕、黄伟球、欧宗生、温欣荣、邹华洪、欧红珍、陈植导、潘国文、李建文、谭志强、邝伦泽、袁伟炎、刘运良18名劳动者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粤0604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化机公司名下价值1261223.0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该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前述18名劳动者申请缓交,本院予以准许。
5.化机公司前身系佛山市化工机械厂。李建文1993年7月1日入职化机公司前身,即原佛山市化工机械厂。2002年6月25日,李建文与佛山市化工机械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佛山市化工机械厂一次性计发经济补偿3900元。后化机公司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最低工资标准;标准工时制为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8小时;化机公司已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当月工资在次月15号左右以银行转帐方式发放。
6.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期间,化机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李建文支付工资(详见附表1),劳动者对化机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中代扣项目及扣费额无异议。
7.李建文向化机公司寄交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上载因化机公司拖欠其2017年1月和2月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化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化机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三日内结清各项薪酬及福利待遇,并支付经济补偿。3月17日至3月20日间,李建文返回化机公司追讨工资,化机公司对其亦未安排工作。
诉讼中,双方举证及质证意见如下:
李建文提交了如下证据:
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工资汇总表13份;
参保证明书;
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邮政快递单;
春节放假通知复印件;
关于公司管理机构调整的通知复印件。
化机公司质证称,对证据1-3无异议;对证据4不予确认;证据5、6无原件核对,不予确认。
化机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劳动合同书;
2017年3月考勤记录;
快递单;
2016年1月-2017年2月工资表及转账记录;
2016年度休假单、考勤累总表。
李建文质证称,对证据1、3真实性及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据2不予确认;对证据4中制表时间为2017年2月15日及3月15日的工资表不予确认,对该组证据其他书证无异议;对证据5的休假单无异议,对考勤累总表不予确认。
本院调取的证据:
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7〕357号仲裁庭审笔录。
经质证,双方均无异议。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1.劳动者诉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所据事由能否支持问题。
本院经审查认为,化机公司拖欠劳动者2017年1月及2月工资,理由如下:
首先,化机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抬头所载月份,实为工资表制作月份,而非劳动者当月工资。①双方确认劳动者当月工资系在次月15号左右以银行转帐方式发放,劳动者当月出勤情况与其当月薪酬挂钩,以全勤奖发放金额大小体现。如按化机公司所述,则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期间,有数月工资系在当月月中发放,显然有悖前述薪酬发放标准。②化机公司提供的考勤累总表有原件核对,与工资表薪酬发放标准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经核查考勤累总表,劳动者当月基于事假等事由致全勤奖金额减少,实则系在工资表抬头所载月份之次月工资方予体现。因此,本院支持劳动者案中主张,确认化机公司在2016年3月18日至2017年3月20日期间发放的13笔工资实为劳动者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的工资。即,劳动者2017年1月份工资在2017年3月17日发放;2017年2月份工资系在2017年3月20日发放。
其次,化机公司迟延发放工资,违反相关规定。如前所述,劳动者2017年1月、2月工资发放的具体时间均已超过双方所确认的工资支付周期。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六条“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天。”案中,无证据证实化机公司延期支付劳动者前述2个月工资系征得该司工会同意,且2017年1月工资延付时间远超15天,2月工资亦是劳动者主张解除合同后方始发放,故应认定化机公司迟延发放工资。
再者,化机公司欠付劳动者2017年1月全勤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如薪资结构变化影响到劳动者的收入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方可变化。双方确认劳动者于2017年1月全勤在岗,但相较2016年各月工资表,2017年1月工资表(抬头为2月份工资表)显示各劳动者岗位考核工资已无“全勤奖”此项构成。因无证据证明化机公司调整薪资结构系与各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所致,其在2017年1月单方取消“全勤奖”依法应认定化机公司未足额发放当月工资。
综上,本院认定化机公司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形。鉴于化机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作出解除与化机公司的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予支持。结合劳动者所提供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邮政快递单查询记录,该通知于2017年3月18日到达化机公司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双方劳动合同自劳动者意思表示到达化机公司时解除,故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17年3月18日。
2.化机公司欠付劳动者2017年1月至3月工资额度问题。
基于劳动者在2017年1月全勤在岗,化机公司单方取消全勤奖缺乏依据,据此本院确认化机公司应支付给劳动者的2017年1月工资差额应为300元。对2017年2月至3月18日的工资,因劳动者未提供劳动且确认化机公司停产,化机公司在此期间停止发放全勤奖并无不当。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化机公司以1510元为基数发放李建文2017年2月工资符合前述规定,应予支持。因2月工资应付额度不低于双方确认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在3月未向化机公司提供劳动,故本院酌定2017年3月工资应发额度亦以1510元/月为基数计算。则化机公司实际应向李建文发放的3月的工资为338.24元[1510÷21.75天×13天-232元(个人应缴住房公积金)-332.29元(个人应缴社保费用)]。至于2017年3月份房租和水电费,因化机公司未行举证且与本案不为同一法律关系,化机公司对此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中不作相应扣减。
综上,化机公司应向劳动者支付2017年1月工资差额及2017年3月工资合计638.24元。
3.关于劳动者应获经济补偿问题。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化机公司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并以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向李建文支付经济补偿。涉案劳动合同系于2017年3月18日解除,则劳动者月平均工资计算基数为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的工资。化机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与劳动者提供的工资表一致,且与相应银行代收付汇总清单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结合工资表所载,本院统计本案劳动者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应得工资(详见附表2),期间月平均工资为2915.10元。对于工作年限,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结合佛山市化工机械厂已于2002年6月与劳动者协议解除合同并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后劳动者重新入职化机公司的事实,本院认为此为劳动者对其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基于计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所需统计的工作年限应从2002年7月计至2017年3月,按15年计算,则化机公司应支付李建文经济补偿43726.5元(2915.10元/月×15个月)。
4.关于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
依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加上在化机公司前身佛山化工机械厂工作时段,李建文工作已满20年,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的规定,李建文2016年可享有15天带薪年休假。化机公司辩称公司春节放假时间为2017年1月25日至3月15日,即使劳动者还有应休未休年休假,也应视为劳动者休完年休假。本院认为,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带薪年休假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本案证据显示劳动者休年假需经报批审核手续,案中无证据证实化机公司在放春节长假时已通知公司员工统一安排年休假,故本院对化机公司前述主张不予支持。但是,因化机公司诉中提供的职工休假单及该公司的月度考核累总表有原件核对,与本院采信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据前述书证得以证实2016年李建文已休假15天,故对李建文此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及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十一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原告)佛山市化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被告)李建文的劳动关系已于2017年3月18日解除;
被告(原告)佛山市化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被告)李建文支付2017年1月份工资差额300元、2017年3月份工资338.24元,合计638.24元;
被告(原告)佛山市化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被告)李建文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3726.5元;
驳回原告(被告)李建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原告)佛山市化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免收诉讼费;(2017)粤0604财保8号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原告)佛山市化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李建文等十八名劳动者已向本院申请缓交,佛山市化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超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立

案号

姓名

2016-3-18

2016-6-6

2016-6-30

2016-6-30

2016-7-15

2016-8-17

2016-9-14

2016-10-21

2016-11-30

2017-1-13

2017-1-17

2017-3-17

2017-3-20

7172

刘运良

815.39

911.67

1283.58

1197.78

2207.91

2541.41

2933.78

4713.86

2194.61

619.65

624.8

624.8

932.8

7173

袁伟炎

1026.82

981.62

1481.83

1228.89

1726.28

2334.9

3161.49

4986.17

2085.05

10.36

1101.71

892.51

912.01

7174

邝伦泽

931.14

931.36

1398.23

2031.7

2642.38

2688.34

3216.16

3978.53

3910.9

753.2

758.35

728.45

927.85

7175

谭志强

2398.97

1651.53

1803.27

1991.27

1101.19

2737.49

5057.99

4738.77

5270.83

882.49

1564.34

825.54

861.14

7176

李建文

867.53

943.48

1109.28

1723.09

1753.44

2681.02

4834.6

4851.74

5186.07

838.64

852.29

839.37

889.49

7177

潘国文

2450.79

2447

3122.56

2215.89

1612.33

3506.43

2506.53

4631.68

6748.41

1035.33

872.48

872.48

880.48

7178

陈植导

1659.85

1352.43

2103.57

1287.75

1556.67

1572.17

2524.87

3211.15

6102.69

660.45

615.3

615.3

923.3

7179

欧红珍

1137.84

1126.34

1126.34

1180.94

1156.83

1143.03

1159.13

1112.39

949.77

1069.29

1074.44

785.94

900.54

7180

邹华洪

806.8

820.17

934.54

1790.8

1736.57

2732.57

4977.97

4522.95

5481.38

763.37

993.52

768.52

926.52

7181

黄伟球

3135.62

2864.65

2932.65

2716.35

2879.12

2673.98

2930.95

3217.72

3265.04

2467.42

2472.57

2172.57

1619.47

7182

欧宗生

1898.14

1673.06

1078.21

1743.8

1657.59

2685.65

4568.67

4835.83

5016.14

975.09

982.72

980.42

1139.04

7183

温欣荣

2107.01

2107.01

2107.01

2757.01

2208.44

2208.44

2126.6

2187.8

2075.88

2137.8

2142.95

1842.95

1452.95

7184

何小燕

4292.88

4288.95

4349.06

4364.92

4558.57

3477.4

4445.4

3502.51

3452.51

3823.71

3633.55

3737.66

2737.66

7185

贾春丽

4021.47

4018.02

4034.04

4052.48

4059.12

3825.88

4059.67

4058.42

4008.94

4381.12

4190.01

4289.35

3489.35

7186

成展松

1628.49

1714.46

1944.59

2533.81

2681.19

2018.68

2184.67

2964.7

1454.99

761.21

764.06

764.06

884.06

7187

叶伟新

2012.86

1995.94

1919.41

2049.76

2154.08

2187.57

2100.46

1920.13

2059.92

2064.41

1433.22

1433.22

912.22

7188

黄普

1976.34

1976.34

1976.34

2026.34

2028.14

2028.14

2028.14

1988.3

1818.78

1938.3

1943.45

1643.45

1943.45

7189

林健华

2144.41

2102.18

1003.14

515.92

1489.47

2156.76

2390.62

2050.6

2302.66

2239.18

1607.99

1637.89

1112.29

附表1
附表2

案号

姓名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2017年1月

2月

十二个月工资总额

月平均工资

7172

刘运良

1517.33

1889.24

1803.44

2750.42

3083.92

3476.29

5296.21

2933.82

1202

1202

1510

1510

28174.67

2347.89

7173

袁伟炎

1643.43

2148.24

1895.3

2304.18

2917.4

3746.29

5596.21

2856.2

1202

1702

1802

1510

29323.25

2443.60

7174

邝伦泽

1576.37

2043.24

2676.71

3216.36

3266.92

3801.64

4595.73

4611.97

1352

1352

1652

1510

31654.94

2637.91

7175

谭志强

2317.96

2469.7

2660

1769

3380

5707.4

5551

5820

1502

2227

1802

1510

36716.06

3059.67

7176

李建文

1669.57

1849.01

2456

2433

3338

5487.6

5551

5881

1502

1502

1802

1510

34981.18

2915.10

7177

潘国文

3085.21

3760.77

2854.1

2247

4141.1

3141.2

5266.35

7417.95

1670

1502

1802

1510

38397.68

3199.81

7178

陈植导

1982.08

2733.22

1917.4

2136.6

2152.1

3104.8

3803

6730.3

1252.3

1202

1510

1510

30033.8

2502.82

7179

欧红珍

1700

1700

1750

1750

1750

1750

1750

1700

1700

1700

1700

1510

20460

1705.00

7180

邹华洪

1456.37

1570.74

2427

2316

3312

5557.4

5157

6129.38

1352

1577

1652

1510

34016.89

2834.74

7181

黄伟球

3488.71

3556.71

3340.41

3511.7

3304.26

3563.53

3850.3

3893.02

3100

3100

3100

2240

40048.64

3337.39

7182

欧宗生

2045.54

1451.31

2120

2043

3070

4957.8

5251

5436

1352

1352

1652

1510

32240.65

2686.72

7183

温欣荣

2680

2680

3330

2740

2740

2740

2740

2690

2690

2690

2690

2000

32410

2700.83

7184

何小燕

5361

5396

5461

5632

4550

5518

4550

4500

4500

4500

4500

3200

57668

4805.67

7185

贾春丽

5100

5100

5150

5150

5150

5150

5150

5100

5100

5100

5100

4000

60350

5029.17

7186

成展松

2343.18

2575.61

3162.53

3332.98

2652.07

2808.86

3588.89

2079.18

1390

1390

1690

1510

28523.3

2376.94

7187

叶伟新

2680.89

2604.98

2735.33

2757.63

2790.5

2706.93

2530.58

2674.96

2667.34

2031

2331

1510

30021.14

2501.76

7188

黄普

2480

2480

2530

2540

2540

2540

2540

2490

2490

2490

2490

2400

27530

2294.17

7189

林健华

2593.89

1889.85

1347.45

2274.81

2565.08

2805.84

2497.15

2794.91

2667.34

2031

2331

1510

27308.32

227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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