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化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4-1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民初7757号
原告:佛山市化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石湾中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193525187C。
法定代表人:欧阳绵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平,广东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飞,广东连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8号十六层D、E、F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805531934。
原告佛山市化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4月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化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佛山市化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廖凯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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