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81民初3901号之一
原告:泰州市天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经济开发区城南路南经三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春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健,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华成重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新区万胜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孙广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友高,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涛,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泰州天润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华成重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诉讼中,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泰州市天润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对于双方因履行和解协议发生的纠纷另行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天润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天润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泰州市天润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束长庚
人民陪审员 张宗旺
人民陪审员 黄鹤权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吕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