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81民初9730号之一
原告:泰州市天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经济开发区城南路南经三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春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健,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华成重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新区万胜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孙广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凤,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州市天润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华成重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泰州市天润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天润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州市天润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束长庚
人民陪审员 沈如珊
人民陪审员 顾 颖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吕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