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4750号
原告:***,男,1973年6月22日生,住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新全,襄阳市襄城区欧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皖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第11幢二楼N37室。
法定代表人:蒋龙红,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上海皖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 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