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鑫飞瑞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皖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0-12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执保1612号
申请人:郑州鑫飞瑞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瑞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皖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蒋龙红。
申请人郑州鑫飞瑞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皖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鑫飞瑞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豫0122民初747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皖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一百一十万三千零六十三元三角六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常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黄自强书记员刘剑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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