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沭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益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23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322执23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执行人:沭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沭阳县沭城环城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蒋春杨,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益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徐州市鼓楼区汉城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马义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沛县。
**与沭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益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字第12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沭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益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沭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益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7)苏0322执231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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