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6某某与某某、南通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23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民初2516号
原告:**,男,1966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被告:**,男,1968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被告:南通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广州路42号贸易大厦208室。
法定代表人:欧阳建明。
原告**与被告**、南通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徐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琼
书 记 员 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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