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3某某与南通市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3-16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1313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南通市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南大街**崇川大厦**。
法定代表人:欧阳建明。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陆海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缪丽娟
书 记 员 杨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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