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昊中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南京磐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7-11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溧商初字第319号
原告南京昊中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凤凰小区。
法定代表人***,南京昊中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南京磐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开发区服务区118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昊中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磐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昊中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磐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昊中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南京昊中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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