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民终9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扎下镇沙巷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昊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福州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万通公路公司)、江苏昊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昊通市政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15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152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197元,上诉人江苏昊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179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