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昊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25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民终9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扎下镇沙巷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昊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福州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万通公路公司)、江苏昊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昊通市政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15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152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197元,上诉人江苏昊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179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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