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鑫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0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民终3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洛阳鑫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河南精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65年8月6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2年8月17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齐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凯瑞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鑫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凯瑞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311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不当,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311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洛阳鑫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5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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