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424执487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鑫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黄河路南端地久馨园4号楼704、705室.
法定代表人马二法,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大统,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
被执行人河南圣多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97号台胞小区4号院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7063800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本院在执行洛阳鑫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圣多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1424执4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