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6-02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5民初2578号
原告:**,女,汉族,1986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系死者王泉伟之妻。
原告:**,女,汉族,1956年12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之母。
原告:王洪海,男,汉族,1956年11月20日生,住址同上,系死者之父。
原告:***,女,汉族,2010年9月20日生,住址同上,系死者长女。
原告:王某2,女,汉族,2013年4月17日生,住址同上,系死者二女儿。
原告:王某3,女,汉族,2015年3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小女儿。
原告***、王某2、王某3的法定代理人:**,女,汉族,1986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系原告***、王某2、王某3之母。
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祥,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刘涛,男,汉族,1979年10月24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刚、王博,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地址:周口市八一路南段8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736785777。
法定代表人:黄祖英,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洁,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兴丹石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郸城县城关镇未来大道北段86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MA48588H05。
法定代表人:刘运坤,职务:董事长。
原告**、**、王洪海、***、王某2、王某3与被告***、刘涛、周口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兴丹石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豫1625民初4197号民事判决,刘涛、周口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6民终1283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了本院的(2020)豫1625民初4197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洪海、***、王某2、王某3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洪海、***、王某2、王某3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洪海、***、王某2、王某3撤回对***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 峰
人民陪审员 高 峰
人民陪审员 刘彦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振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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