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3财保374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441************854。
委托代理人:***、***,分别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12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公民身份号码:350************555。
被申请人:东莞市恒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1。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0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东莞市恒峰混凝土有限公司相应价值合计3310330.35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险作担保,保险限额为3310330.35元,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东莞市恒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5日预交诉前保全费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因被申请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裁决或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东莞市恒峰混凝土有限公司相应价值合计3310330.35元的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萧稚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