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东莞市恒峰混凝土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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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2-01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3财保38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441××××××××××××85。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恒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1。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恒峰混凝土有限公司相应价值人民币3310330.35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额为3310330.35元的保单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恒峰混凝土有限公司相应价值人民币3310330.3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欢 审判员  刘 昕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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