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粤1971民初34954号
原告:东莞市恒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官仓村银岭一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筑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社区宏二路1号蜂汇广场1栋办公第1幢29层29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东莞市恒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筑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款1309542.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30954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1年7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9日,被告因承建帝景花园二期顶峯1号住宅楼项目,和原告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309542.5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确认:被告广东筑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东莞市恒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309542.5元和利息35000元,合计1344542.5元;
二、原、被告同意:被告广东筑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六期向原告东莞市恒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1344542.5元:第一期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224090元,第二期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224090元,第三期于2022年2月28日前支付224090元,第四期于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224090元,第五期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224090元,第六期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剩余224092.5元,以上款项均转账至原告的银行账户(账号:4429××××1813,户名:东莞市恒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村商业银行东莞樟木头支行);
三、若被告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此,原、被告基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
四、若被告有任何一期款项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届时尚未支付的剩余款项并可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届时尚未支付的款项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本案受理费836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