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大东执字第673号
申请执行人:董猛
被执行人:沈阳雅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董猛诉沈阳雅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本院依据(2014)大东民二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2016年5月16日本院向沈阳市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发出协助执行函,要求协助查找、控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现暂未收到回复。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大东执字第67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