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3民初12674号
原告上海耀达安全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陶延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剑敏,上海晋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被告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余子洋(YEECHEEYONG),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新春,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耀达安全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且原告已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俞翔海
书记员 高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