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3执1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1幢。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大封镇前孔村新洛路北。
法定代表人:牛连理,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焦作市富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城迎宾大道2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牛兆滔,男,195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牛连理,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牛连硕,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女,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女,195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男,195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申请执行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焦作市富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牛连理、牛连硕、***、***、***、***追偿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审理后作出的(2015)洛民四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805.2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15万元,申请执行费8560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7年3月2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焦作市富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牛连硕、牛连理、牛兆滔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于2017年5月25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执行裁定书。
2.于2017年4月28日、2017年8月15日、2018年6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焦作市富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牛连理、牛连硕、***、***、***、***名下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2辆车辆,车牌号为:豫A×××××、豫A×××××,查封被执行人***名下1辆车辆,车牌号为:豫H×××××,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654元,已缴执行费。
3.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到***房产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焦作市富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及土地,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房权证号为:武房权证大字第××号、第××号、第00007442号、第××号、第00007444号、第××号、第00007446号、第××号、第00007448号、第××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焦作市富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房权证号为:武房权证龙字第××号、第××号、第00006513号、第××号、第00006515号、第××号、第00006517号、第××号、第00010185号、第××号;查封被执行人张有良名下位于富享花园10号楼1层商业08号、09号房产,房权证号为:00××15、00××92号(共有人:***),因该房产暂无法执行,经当事人申请暂不处置,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有良名下位于龙源镇朝阳二路中段南侧152号1至3层房产,房权证号为:021426-××号(共有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焦作市富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武国用2008第092号。
4.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焦作市富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牛连理、牛连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7年10月23日依法签发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并于2017年10月2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
5.因被查封房产系与他人共有,无法确定被执行人***对该房屋所享有的份额,暂无法执行该房产,2017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程序,待房屋份额确定后再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豫03执19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本院(2015)洛民四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2018年6月21日,本院做出恢复执行通知书,决定恢复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焦作市富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牛连理、牛连硕、***、***、***、***追偿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通过当面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焦作市富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牛连理、牛连硕、***、***、***、***名下财产状况及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焦作市富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牛连理、牛连硕、***、***、***、***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姬乐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