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726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禹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川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石建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