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宜春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6-28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726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禹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川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石建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俊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5某某不服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2015)宜中民立终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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