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终10160号
申请人:武汉天时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马沧湖路120-126号2-1-1。
法定代表人:熊开林,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平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徐上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动产自交付之日起发生所有权转移。因本案所涉消防设备已交付给第三方,而本案的保全范围应限于被申请人湖北平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故武汉天时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查封该消防设备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汉天时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 判 长 梅 飚
审 判 员 胡 浩
审 判 员 胡铭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 仪
书 记 员 卢宇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