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利亚达电气有限公司、武汉宝立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08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06执39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汉利亚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平安铺盛兴工业园2-3栋。
法定代表人王海雄,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宝立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马池路8号(11)。
法定代表人徐华骏,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利亚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宝立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鄂0106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五项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终489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审理程序中,武汉宝立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起反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其请求,于2018年2月2日依法查封了武汉利亚达电气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和江铃全顺牌小型普通客车。现因生效判决已驳回武汉宝立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武汉利亚达电气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担保车辆的查封,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于2018年2月2日以(2018)鄂0106执保60号协助执行文书对武汉利亚达电气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鄂A×××××的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车牌号为鄂A×××××的江铃全顺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野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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