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06民初2368号之一
申请人:武汉宝立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徐华骏,董事长。
被申请人:武汉利亚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雄,董事长。
申请人武汉宝立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利亚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宝立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武汉利亚达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84,141.83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号为PZPP*****07000249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宝立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利亚达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84,141.83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XX睿
人民陪审员 周 鸣
人民陪审员 孙艳萍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秦怡奋